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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涉税实务

一、个人出租房屋增值税相关规定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财税(201612号)

二、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4%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财税(201643号)

另外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以山东为例,山东省政府制定地方税种及相关附加50%的减征比例。其中减征的地方税种及相关附加包括: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青财税(20192号)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24号)

三、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青岛市为例,青岛市税局核定个税附征率,如月租金1600以上30000元以内,青岛市税局核定的个税附征率为0.5%



青岛某公司与自然人赵某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为例,约定租期为1年,房租总价22500,如代开普票,则相关税种计算如下:

增值税:分摊后月租金1875,免税

房产税:22500(免税,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4%*50%=450

个税:22500*0.5%=112.50

合计:562.50

如代开专票,则相关税种计算如下:

增值税:22500÷(1+5%)×1.5%=321.43

城建税:321.43*7%*50%=11.25

房产税:(22500-321.43*4%*50%=443.57

个税:(22500-321.43*0.5%=110.89

合计:887.14

若实际税费由某公司承担,则合同上签订金额实际为税后金额,

代开普票:发票金额=税后金额÷0.975

代开专票:发票金额=税后金额÷0.960571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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