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A房地产公司现在要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一笔1000万的费用,当初规划的时候政府部门一点要有幼儿园当配套设施,A公司钱也已经付了,发票获得了,但是最后开发完成,符合清算条件了,幼儿园还没建。那我这笔1000万能进开发成本-配套设施费吗?如果不能进的话,我这1000万怎么处理
问题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中开发间接费用中招待费,差旅费一律不能进成本扣除吗,工程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也不能进吗?还有开发间接费用的人员工资,比如说会计的人员的工资能不能进开发成本,只是工程部人员的工资才能进去吗 麻烦附上相应税法规定的文号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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