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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汇】(20190426)
【每日财税要闻】
1.四部门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企业减按15%所得税率征收。
2.两部门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发行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
3.截至3月31日,中注协非执业会员有148682人,执业会员有107430人,单位会员(会计所及其分所)9055家。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中注协、税务总局、财政部网站)
【实务技巧】
1.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2.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该例中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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