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税目 | 征税范围 | 税率 | 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期限 | ||||
计算方式 | 计算公式 | ||||||||
居民纳税人 | 非居民纳税人 | 居民纳税人 | 非居民纳税人 | 居民纳税人 | 非居民纳税人 | ||||
1 | 工资、薪金所得 |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 按年度合并计算综合所得 | 按月分项 | 年收入额-600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 月收入额-5000.00 | 年 | 月 |
2 | 劳务报酬所得 | 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按次分项(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次收入-次收入*20% | 次 | ||||
3 | 稿酬所得 |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次收入-次收入*20%)*70% | 次 | |||||
4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 次收入-次收入*20% | 次 | |||||
5 | 经营所得 |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 年 | 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 年 | ||
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600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 | |||||||||
6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 次(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次收入额 | 次 | |||
7 | 财产租赁所得 | 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次(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次收入-800.0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00的) | 次 | ||||
次收入-次收入*20%(每次收入4000.00以上的) | |||||||||
8 | 财产转让所得 |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次 |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 次 | ||||
9 | 偶然所得 |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 次(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次收入额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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