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一) 充分认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确保各项政策2019年5月1日如期实施、落实落地。
(二) 深入学习领会《方案》精神。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方案》主要内容,全面理解、牢牢把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要点。尤其要准确把握、严格落实好关于“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的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平稳落地。
(三) 切实加强对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组织领导。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推动;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一个地区一个地区、一类事一类事、一个阶段一个阶段抓好落实。要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纳入减税降费的“大盘子”,在减税降费办公室成立社保费工作组,完善“一竿子插到底”的指挥系统和工作机制,实现降费与减税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社保费工作组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主动作为,各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分类明确职责任务,有针对性地抓好重点工作
(四) 社保核定税务征收地区。由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开展征收工作的地区,税务机关要着力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落实稳定缴费方式的有关要求,确保征收工作平稳、社会预期稳定。
(五)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地区。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的地区,税务机关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做好缴费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确保缴费人能够按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进行申报缴费。
(六) 其他地区。尚未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地区的税务机关要落实好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政策,积极做好相关征收和核算工作。
三、扎实做好征管服务,确保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地落实落细
(七) 加强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专题辅导等多种渠道,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及时回应缴费人关切。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 强化业务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业务培训工作。税务总局将组织“一竿子插到底”的视频培训。各级税务机关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税务干部业务培训,使税务干部尤其是一线征管服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和切实执行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要同步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人员培训,及时准确回答缴费人咨询。
(九) 优化征收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简明易行好操作”的要求,根据本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情况,优化申报、缴费具体流程,切实提升申报征收工作效率。
(十) 完善信息系统。各级税务机关要适应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工作要求,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升级优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相关信息系统,及时调整参数设置,确保满足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后的工作需要。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尽快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十一) 优化缴费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拓展线上、线下缴费方式,为缴费人提供多样化缴费渠道,便利缴费人缴费。要充分利用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现有缴费渠道,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经办和缴费服务,进一步提升缴费人获得感。
(十二) 开展降费核算。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关于降费核算工作的部署,协调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效应分析工作。要精细核算降费情况,并与相关部门建立对账机制,确保降费核算结果准确、口径一致。
四、严明工作要求,强化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工作保障
(十三) 加强考核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要将下级税务机关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情况纳入绩效考评。要加强调研指导,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推动落实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十四) 争取支持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各级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同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工作。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汇报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做法、成效以及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争取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十五) 严肃工作纪律。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统一部署及税务总局减税降费的有关要求,对在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措施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或者因工作不当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十六) 跟踪反馈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问题快速响应机制,畅通上下沟通渠道。对本省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及时向税务总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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