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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财税汇】(20190424)
【每日财税要闻】
1.税务总局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缴费服务工作方案》《关于认真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2.证券法修订草案中新增了“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专节,并对科创板发行股票的条件、注册程序、监督检查等基础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中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
3.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人社部将稳步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持续推动社保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电子社保卡应用,促进人社业务的线上化、移动化办理,推进线上线下一卡通用、一网通办。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大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网站)
【实务技巧】
1.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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