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学习笔记
刚刚修改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取消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
【提示】所谓"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选择汇总纳税的条件
(1)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2)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采用查账征收)
【提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3)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汇总纳税的方法
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比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提示】符合条件的机构、场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不从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机构、场所之外取得营业收入,仅具有内部辅助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可以纳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但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征管问题
1.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信息资料:
(1)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2)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
(3)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提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3.在办理季度预缴申报时,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季度财务报表(限于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4.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年度财务报表。
5. 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内部协同管理工作:
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和年度汇算清缴期满后30日内,将主要机构、场所申报信息传递给各被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
各被汇总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和年度汇算清缴期满后30日内,将本地被汇总纳税机构、场所申报信息传递给主要机构、场所主管税务机关。
6.适用的纳税申报时限。
(1)非居民企业在公告施行前未汇总纳税
非居民企业在公告施行前未汇总纳税,但2018年度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公告》规定汇总纳税,已办理2018年度季度预缴申报的,不做调整,季度预缴税款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汇总纳税应纳税款中抵减。
非居民企业在公告施行前未汇总纳税,需要自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起按《公告》规定汇总纳税的,当年度全年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均应按《公告》规定执行。
(2)非居民企业在公告施行前已经按原规定汇总纳税
非居民企业在公告施行前已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告》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在公告施行后可以选择按《公告》规定汇总纳税;也可以选择继续按照原规定办理2018和2019两个年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但自2020年度起,季度预缴申报和年终汇算清缴申报一律按《公告》规定汇总纳税。
张敏老师。从事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教学辅导工作多年。
统筹负责税法学科教学产品设计及教学工作实施,十余年来致力于税法科目的研究。
正保会计网校税法类辅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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