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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安排的空间(转帖 作者:左岸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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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安排的空间


文/左岸金戈




一:新政下,增值税安排的空间

  本文第一点主要是以理论层面,根据增值税原理,模拟几个数据。进行理论层面的测算。注意这是理论层面,具体和实务落地还是存在差异的。这本文第二点可以有具体分析。


1:三月留抵税额安排


1:怎么理解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表一:

月份

3

4

5

6

7

8

9

情况1留抵税额

25

40

30

20

26

27

85

增量留抵税额


15

5

-5

1

2

60

情况2留抵税额

25

40

30

26

27

28

85

增量留抵税额


15

5

1

2

3

60

情况3留抵税额

25

40

30

26

27

28

35

增量留抵税额


15

5

1

2

3

10

情况4留抵税额

25

40

25

26

27

28

85

增量留抵税额


15

0

1

2

3

60


增量留抵税额计算为:每月留抵税额,减2019年3月(增值税所属期)留抵税额计算的结果。

表一说明:

①以上四种情况,只有情况二满足政策条件,其他都不满足政策条件。情况二每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而且9月增量抵扣税额为60万,也不低于50万元;情况一是六月份增量留抵小于0;情况三是9月(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10万,小于50万;情况四是5月增量留抵税额等于0,不符合条件。


2:通过表一的情况,我们发现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其中2019年3月留抵税额是税务安排的关键点之一。


表二:

月份

3

4

5

6

7

8

9

情况1留抵税额

5

40

30

20

26

27

85

增量留抵税额


35

25

15

21

22

80

情况2留抵税额

5

40

30

26

27

28

85

增量留抵税额


35

25

21

22

23

80

情况3留抵税额

5

40

30

26

27

28

35

增量留抵税额


35

25

21

22

23

30

情况4留抵税额

5

40

25

26

27

28

85

增量留抵税额


35

20

21

22

23

80


表二说明:

如果2019年3月留抵税额为5万,以上四种情况下,只有情况3不能不满足退税条件,其他情况都满足退税条件。



2:后续每月增量留底安排


2.1 三月留抵在后续月份安排

表一三月增值税留抵税额为25万,表二增值税留抵税额为5万,也就是在3月进项安排时,将进项税额进行“推迟”抵扣。那么三月留抵税额20万,可能会影响增值税退税。如表三(情况三)


表三

月份

3

4

5

6

7

8

9

情况3留抵税额

5

40

30

26

27

28

55

增量留抵税额


35

25

21

22

23

50


表三说明:通过后续期间(4-9月)对三月进项留抵安排,也可以形成在表二(情况三)不能满足退税条件下,而在表三中可以满足退税条件。


2.2 后续期间进项安排


表四

月份

3

4

5

6

7

8

9

上期留抵

0

5

40

30

26

27

28

进项

20

80

90

75

85

70

200

销项

15

45

100

79

84

69

173

留抵税额

5

40

30

26

27

28

55

增量留抵税额


35

25

21

22

23

50


4-9月每月增值税销项税务按照税法规定进项申报,此处进行“安排”或者所谓的筹划,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虽然实务中存在根据付款进度开具发票申报增值税,存在销项税额申报与实际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一致问题。但是从销项方面考虑安排,是存在极大风险的。

4-9月增值税进项税额总体为(80+90+75+85+70+200=600万),后续期间除了进项税额抵扣可以有安排的空间外,控制要保持第六个月(以上是9月,增值税留抵税额与3月留抵税额,产生的增量留抵税额不小于50万。


表五(假设每月进项税额为100万,4-6月一共600万)

月份

3

4

5

6

7

8

9

上期留抵

0

5

60

60

81

97

128

进项

2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销项

15

45

100

79

84

69

173

留抵税额

5

60

60

81

97

128

55

增量留抵税额


55

55

76

92

123

50


表五说明:此时如果在4-9月总体进项为600万,表五每月销项与表四一致,表五每月进项100万安排,那么会出现第六个月(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满足退税条件。


3:进项安排退税比对


表六

月份

3

4

5

6

7

8

9

上期留抵

0

5

60

60

81

97

128

进项

2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销项

15

45

100

79

84

69

173

留抵税额

5

60

60

81

97

128

55

增量留抵税额


55

55

76

92

123

50

每月增值税留抵>5万,第六个月(9月)增值税安排关键点:进项+留抵-销项-3月留抵≥50万。


4月留抵:5+X-45>0 所以4月进项X>40万,且5+X-45>5,X>45.   所以最终X>45.

四月进项税额最少为450000.01元 ,留抵税额为50000.01元,增量留抵为0.01元

5月留抵-9月留抵按照4月延续数据计算。同时注意,第六个月(9月)增值税安排关键点:进项+留抵-销项-3月留抵≥50万。


表七(简单模拟数据)

和表六比较,每月增值税销项一致,进项总额为(4-9月共计600万),可能存在的模拟数据。

月份

3

4

5

6

7

8

9

上期留抵

0

5

6

60

81

97

128

进项

20

46

91

25

9

34

440

销项

15

45

100

79

84

69

173

留抵税额

5

6

60

81

97

128

395

增量留抵税额


1

55

76

92

123

390



对比分析

对比表六和表七。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假设表六和表七进项构成比例都是96%。

表六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50*96%*60%=28.8万

表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390*96%*60%=224.64万


通过对比表六和表七,可以从理论上看出增值税安排的空间。比如表七增值税进项满足退税条件,可能存在进项税额尽可能往第六个月安排的可能性。除了人为延迟认证时间外,还有一些政策,比如“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规定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但是如表七,是否可以把之前之前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放在第六月转入抵扣呢?从政策表面上看应该是可以的。当然不排除有人理解此处的“可”为必须在四月税款所属期认证抵扣的问题。


税收安排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就是违法。所以对于增值税方面的安排,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而不能自行根据开票来掌握,并且任性安排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但是实务中,你说完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如果税局真要查你,按照法律法规该是如何就是如何。你用其他企业都这么操作,你用这有现实困难,肯定是解释不过去的。而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其认证抵扣时间,严格来说必须如实申报。但是实务中专票认证抵扣时间,企业也存在调节的空间。比如根据税局的税负率来调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比如因为要申请十万位发票,考虑到近期税负率比较低,也会调整增值税抵扣时间。所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安排,还是存在一定空间的。但是凡事没有绝对,此处也是做理论探讨,具体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二:优惠的落地,在于执行口径。


1:政策层面VS征管执行

从以上政策层面来看,以及仅仅是从增值税原理层面来看。似乎退税政策对于企业是那么简单的事情,看上去也有很大的安排空间。但是税收优惠的落地,以及实际能享受到什么程度,当地主管税局的执行是关键。

以上增值税退税政策多少企业能够享受,目前还要打问号。实务中不少企业会计,都存在这个说法:“每月增值税必须申报一定税额,否则影响企业发票增量,后台金三监控,金税盘开票”。这种说法存在,这种实际情况也是存在的。按照退税政策,连续6个月增值税存在留抵,不少会计说:“这肯定不行的,我们知道连续三个月不申报增值税,都会被当做异常监控起来,你这还连续六个月不申报增值税”。进而有人说了:“这个政策肯定一般企业是享受不了的,只有大型集团和上市公司才能有享受”。甚至有人肯定会说:“向税局申请退税,向来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你想想你一年没交啥增值税,可能增值税税负率都没达到还退税?”

实际根据政策来说,这个增值税退税政策是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的。但是对于大家说的各种问题,具体政策执行后,是如何执行的呢?比如对于以上笔者从理论上写的,所谓增值税安排,税局人士说了:“你这安排的也太明显了,随意安排进项抵扣的时间,是有问题的”。当然也有人说:“你以为退税就这么简单,随便你来操作,肯定后续还有一大堆细化的标准”。以上各种观点,都是我们可以预见的,也是实务中经常可以听到的观点。那么在国家层面大幅减税减负下,优惠如何落地呢?多大程度上落地呢?我们拭目以待。


2:新政下,增值税税负率的思考。

增值税新政策下,不管是增值税加计递减,还是增值税留抵退税,都会对增值税税负率产生一定影响。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在新政下税局如何管理和执行呢?税局对于以前的增值税税负率在新政策下如何做适当的改变呢?如果说增值税减税减负下,对某企业税局还是按照之前的3%(或者其他标准),进行增值税管理。假设企业减税减负之前,收入未变,如果严格执行税负率标准,那么缴纳的增值税还是和增值税减税减负之前一样的。

此处有人肯定会说:“哪有什么按照增值税税负率申报增值税的,企业都是如实申报增值税”。这个问题笔者前几天刚写了一个文字,《会计被企业告上法庭:增值税应该如实申报还是按税负率申报?》。

这个案例主要是讲的是:财务经理按照税局要求的税负率申报增值税(国税部门要求本市东区企业的税负率起码要在3%以上,镇区企业的税负率要在3.5%以上,每年的国税年度开会都会强调这个纳税问题) ,导致本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却需要缴纳增值税。被企业告上法庭。

那么在新政策下,整体环境是要求给企业减税减负,这是政治要求。但是实际上税务风险管理也是不能放松的。因为存在两套账企业,根据构造的税负率来达到税局要求,也存在各种虚开发票的问题。那么增值税以前的单纯靠系统跳出的各项异常指标,根据增值税税负率,来判定企业存在文通的管理办法,肯定是不行的。税局对于增值税管理可能需要采取更多的办法了。否则企业确实满足退税条件,存在留抵也是真实存在的,然后你一查金三系统后台数据,说增值税税负率未达标,或者按照税负率来管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认为一年按照税负率需要缴纳多少税,你一年没交够税,还来退税?这些想法在新形势下肯定需要有更高的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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