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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差额计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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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简易计税办法:

1、相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账务处理

1)购进材料,根据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货款

2)领用原材料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项目--直接材料

  贷:原材料

3)劳务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项目--劳务分包

贷:应付账款-分包款

4)预交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同时(差额计税)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项目--劳务分包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5)根据考勤按月发放直接施工人员的工资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项目--直接人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其他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项目--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7)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施工-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账务处理

1)购进材料

借:原材料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货款

2)领用原材料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项目--直接材料

     贷:原材料

3)劳务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项目--劳务分包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分包款

4)预交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根据考勤按月发放直接施工人员的工资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项目--直接人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6)其他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项目--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

7)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施工-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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