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313)
【每日财税要闻】
1.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正式采纳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所朱建弟的议案,重罚“财务造假”将纳入全国人大立法工作。
2.财政部会计司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亏损合同——履行合同的成本(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3.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公布取消15项主要涉及税收优惠办理的税务证明事项。
4.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中国人大网、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实务技巧】
请问企业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80万元,但二季度累计利润200万元,资产、人员都符合小微条件,那么,一季度预缴的80万元企业所得税,可以在2季度办理退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因此,第1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