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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包括其他个人?(转帖,转自税白天下,作者老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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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不断推出,纳税人要准确对应享受税收优惠,有必要对照具体文件条款,来厘清概念和相关规定的来龙去脉。

财税〔2019〕1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包括其他个人?什么是小微企业?文件标题和前言概述的小微企业,与条款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理解适用?什么是月销售额?

一、小微企业

1. 小微企业是工信部对企业按不同标准划型而来的。

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企业类型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简称为小微企业

2.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某从事工业的个体工商户,其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该个体工商户是否就可归类为微型企业呢?

文件表述为参照划型,应归属于微型企业,因为文件中不同的标准所对应的类型分别是中、小、微型企业。否则,难道还要称为中、小、微型个体工商户吗?

3. 小微企业在财税文件中的引用。

(1)财税〔2014〕78号,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78号规定,对达到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属符合条件的对象。

(2)财税〔2017〕77号,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77号将自然人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并列的,那么,个体工商户为什么单列呢?参照划型的,却不能称为小微企业了?

或者可以理解为,对于贷款对象为个体工商户的,不论其是大、中、小、微型企业,金融机构都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财税〔2018〕9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91号有一个变化。文件前言是指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征,包括个体工商户,没有将农户列入其中。

是否能够得出一个结论:小微企业概念,包括16个行业中符合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单列个体工商户时,是不需划型归类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在只列小型、微型企业时,符合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也被包含在小微企业中。

虽然小微企业只是工信部的规定,在被以上财税文件引用时,就是这个结论的意思表达,不是一个泛指的概念,而是一个明确的概念。

二、小微企业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落实到增值税的减免上,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是其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 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排除在外。

三、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历程

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52号明确地加上了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排除了个人,即排除了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因为当时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有起征点的规定,且起征点与免征的销售额一致。

自财税〔2013〕52号后,不再表述为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

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在此时间节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销售额超过了起征点后,实际上新增了按期纳税的个人。

财税〔2015〕96号,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税〔2017〕7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1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在以上文件中的小微企业是泛指的概念,条款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比小微企业多了一个其他个人。

四、起征点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是限期免征,计税方法与增值税起征点相同,但没有改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原增值税政策及财税【2016】36号营改增的相关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起征点优惠;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限期免征增值税。

五、按期纳税与按次纳税

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条例很明确,按日、月或季度固定期限纳税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分别核定,不是根据其是企业还是个人。不能按期纳税,可按次纳税。优先核定按期纳税,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不区分其是企业还是个人。

财税【2016】36号营改增政策同上。

2. 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包括其他个人?

按期纳税的月(季)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适用或包括其他个人。

但是,其他个人不是必然按期纳税。其他个人以及不经常发生经营业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在实务中是以按次纳税为主。

3. 海南国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三)》:目前我省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如下:(三)其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实行按次纳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一、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对其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分摊后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免征增值税。三、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应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手续。其中,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海南未按条例精神,直接明确实行按次纳税。而山东的规定无可挑剔,精准地表述为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且要求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应办理执照,符合市场管理方面的规定。

六、其他个人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免征的明确规定

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税务总局《减税降费疑难问题50答》

10.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保险代理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是的。

25. 经纪代理人集中开票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月销售额是否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

答:可以享受。

28. 保险、证券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

39. 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如果按月发放并开具发票,可以按照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

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45号公告并不能得出以上问答的结论,且附加了按月发放并开具发票的条件。期待制定明确清晰的规定,少用解读或以表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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