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修订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春节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10张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使用。此次修订涉及到7张报表的修订并新增了3张申报表。
一、修订申报表的总体情况 (一)根据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的7张报表
包括:《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二)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和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有关规定新制发的3张报表
包括:《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二、修订后各申报表的使用
《公告》发布的修订后的表证单书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支付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提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或者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该表适用于自然人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填报其个人基础信息。
【提示】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支付各类应税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税款,填报当月和累计情况相应项目。居民个人取得上述规定以外的所得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时,填报当月(次)情况相应项目。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刚刚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结果还没有正式进入申报期,原扣缴申报表已经被废止。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在具体的表单设置上未进行根本性的调整,主要是对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需要重点注意以下内容:
1.第6列"是否为非居民个人"。
原填报说明规定:纳税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填"是",为居民个人的填"否"。不填默认为"否"。
考虑到非居民个人居住天数不同,适用不同的征税政策,仅通过"是"或"否"无法准确判定具体的税收政策,故新填报说明做出了调整:
纳税人为居民个人的填"否"。为非居民个人的,根据合同、任职期限、预期工作时间等不同情况,填写"是,且不超过90天"或者"是,且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不填默认为"否"。
其中,纳税人为非居民个人的,填写"是,且不超过90天"的,当年在境内实际居住超过90天的次月15日内,填写"是,且超过90天不超过183天"。
【链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第9列"费用"。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此列的填报说明没有实质性修改,但是比较重要,还是要提醒注意。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处理不同。居民个人预扣预缴税款和非居民个人扣缴税款计算方法不同,费用扣除也有差异。
另外,针对稿酬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填入第10列"免税收入"中。
3.第11列"减除费用"。
原填报说明规定:仅限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填写。具体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如,2019年为5000元/月。
除工资薪金所得之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同样涉及到费用减除的问题。但是,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费用减除已经体现在第9列中。此次调整中,明确的财产租赁所得的费用减除如何填列。调整后的填报说明为:
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如,2019年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申报时,填写5000元。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按收入的20%填写。
4.第22~30列"累计情况"。
原填报说明规定:本栏仅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的情形,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项目无须填写。具体各列,按照纳税年度内居民个人在该任职受雇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情况填报。
由于财税〔2018〕164号中新增了"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填报说明也相应作出了调整:
本栏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等按规定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时填报。
【链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支付给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的累计收入额填入第22列"累计收入额"中。从应纳说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中可以看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预扣预缴税款时,采用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累计其他扣除(个人判断展业成本可以体现在此处)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第33列"应纳税所得额"。
此处列示了各项所得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时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述上有所调整:
①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填写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填写收入额减去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③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填写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提示】此次调整中,允许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预扣预缴税款时,允许减除5000元/月的费用。
④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
⑤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去减除费用、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⑥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后的余额。
其中,适用"减按计税比例"的所得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减按计税比例的金额填报。
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可以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按月或按次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包括: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
【提示】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也应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该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本表。
【提示】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的,不适用本表。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也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
【提示】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提示】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六)《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该表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下同)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七)《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
【提示】具体政策可以关注前段时间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不过要先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对企业财务投资部门的要求有些高啊。
根据财税〔2019〕8号的规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提示】单一核算,不得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提示】根据财税[2018]55号的规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但由于股权已经转让,并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所以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张敏老师。从事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教学辅导工作多年。
统筹负责税法学科教学产品设计及教学工作实施,十余年来致力于税法科目的研究。
正保会计网校税法类辅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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