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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和分公司的合同、付款、发票的问题

跟xx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监理的合同,之后预付了几次款项,都是付款到xx有限公司,后来提供了一个变更银行汇款账号的情况说明,之后款项一直是付给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目前已经提供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是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想请教一下大家,这样合理吗?需不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比如项目监理由xx有限公司变更为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或者让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重新签订监理合同?
1220人看过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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