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发电脑、通讯补助与项目部员工的利益密切相关,公司发电脑、通讯费补助涉及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总原则,除了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免税范围列举的项目,与任职受雇相关的补助和福利要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范围属于反向列举制,只要不在列举的范围内则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当中也明确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员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补助要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原因是发放补助属于员工工资薪酬的一部分,与任职受雇密切相关,企业不任职受雇员工也不会给发员工发放福利,这在税法上属于反避税条款,防止钻税法的漏洞,如果税法规定福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把员工的工资发放总额减少,而工资当中的一部分并入员工福利发放,个税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减少。
站在企业的角度,发放福利计征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法要求,规范企业的财税处理。站在员工的角度,虽然发放电脑补助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涉及金额小,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少,而且从员工心理上更在乎公司的福利是否发放、或者有没有及时发放,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不是主要问题。每月发放的补助也可以并入到员工的工资薪酬一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再另行编制福利发放表单独发放。更重要的是,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免征额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前三档的级距提高,以及从2019年起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扣除,这些措施使得中低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负整体有所降低,因此,即使每月发放数额不多的补助,从整体上发放福利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不会有特别大的影响。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发放电脑补助公司可以采取统一为员工购买电脑的方式,电脑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项目部员工作为办公用品使用。从税法角度考虑有以下三点好处:(1)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该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购置固定资产既用于不能抵扣项目又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项目部员工作为办公用品使用,用于项目部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电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前提是该项目部属于税法规定的按一般计税的项目;(2)电脑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电脑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而且根据财税2018年54号文,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公司购买的电脑的折旧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三点只是从税法的角度对企业和员工都有利,但是从企业现金流的角度考虑,其一,公司一次性为项目部新进员工购买电脑,现金流支出大,公司的资金压力大。如果以发放电脑补助的形式分摊在每个月,公司的资金支出不会很大;其二,因为电脑所有权属于公司,因此员工在使用办公设备时,如果不加爱惜使用,电脑毁损导致维修的费用会上升,而且项目部对电脑的管理成本也会上升。
对于通讯补助,每个地方的政策都有不同的规定,对于集团建筑企业来说,涉及很多异地的分子公司,项目公司,因此总部、各个分子公司可以充分利于地方通讯补助政策,使员工的利益最大化。比如,渝地税发〔2008〕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当中规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与之类似的规定还有陕西、天津、山东、内蒙古、广州、黑龙江、河北、西藏、浙江等税务局,具体细节可以网站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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