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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公司在2018年12月初成立的,12月发生了一些开办费用支出,例如交通费,公章印制费之类的,在财务处理上准备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不进行长期摊销。但是在税务上,开办费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要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 那这样的话,我在本月进行2018年12月所得税申报时候,是不是就不能把开办费的支出列在费用一栏,而是成本费用为0,因为还未开始经营,没有收入,那就等于所得税是零申报了,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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