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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机构间移送视同销售问题

请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在机构之间移送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且规定在移送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1998,137号文规定,对于“用于销售”是指分支机构发生两种销售情形。问题是,总机构是不是发出就要纳税?这与137号文不是冲突吗?如何理解总机构与分机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谢谢!
1082人看过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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