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圈子首页
社区首页
货物在机构间移送视同销售问题
js***ald
请教: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在机构之间移送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且规定在移送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1998,137号文规定,对于“用于销售”是指分支机构发生两种销售情形。问题是,总机构是不是发出就要纳税?这与137号文不是冲突吗?如何理解总机构与分机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谢谢!
1082人看过
5年前
暂无评论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