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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随之而来 三星青藤勋章

财政部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126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 出纳;

  () 稽核;

  ()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 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 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 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 会计监督;

  ()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 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 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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