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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股东未在企业任职,由于偶尔给公司做宣传,单位为其实报实销的差旅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若企业根据自身差旅费管理制度,有证据证明股东因给公司做宣传而实报实销的差旅费,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的征收范围,不涉及扣缴个人所得税;若是以补贴性质发放的差旅费,则应视为分红,企业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1550人看过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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