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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托管业务实务-请教各位大侠

我司开展房屋托管业务,有签订3年的合同,每年1个月的免租期(每年免付业主租金一次),但实际中业主经常会提前解约,因为托管业务挣得是未来2年的租金差,第一年的租金通常是低于市价出租出去的,为了减少业主解约率,我们签长期合同比如三年合同,在第一年就把三年的免租期全部确认,即意味着在第一年有三个月是没有租金成本的(只有9个月的租金给到业主),这样其实是把未来两年的部分利润提前确认了,但是三年整体的利润是不变的,问下在这种情况符合会计核算的原则吗?如果不符合要如何做才能合规?

举例:(假设出租收入2000/间,出租成本1800/间,假设有200套房出租)

第一种方式:三年的免租期第一年全部确认

第一年 收入: 2000*200*12=480万元

       成本:1800*200*9=324万元

       毛利:480-324=156万元

第二、三年 收入:2000*200*12=480万元(假设租金不上涨)

           成本:1800*200*12=432万元

           毛利:48万元

三年利润合计:156+48*2=252万元

第二种方式:如果免租期3年每年确认一个月的话

第一、二、三年的毛利是一样的(假设租金不上涨)

收入:2000*200*12=480万元

成本:1800*200*11=396万元

毛利:480-396=84万元

三年总的毛利:84*3=252万元,总利润和第一种方式是一样的,

请教下大家,第一种方式下会计核算上会不会虚增了利润?合规性方面有问题么?

2900人看过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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