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开展房屋托管业务,有签订3年的合同,每年1个月的免租期(每年免付业主租金一次),但实际中业主经常会提前解约,因为托管业务挣得是未来2年的租金差,第一年的租金通常是低于市价出租出去的,为了减少业主解约率,我们签长期合同比如三年合同,在第一年就把三年的免租期全部确认,即意味着在第一年有三个月是没有租金成本的(只有9个月的租金给到业主),这样其实是把未来两年的部分利润提前确认了,但是三年整体的利润是不变的,问下在这种情况符合会计核算的原则吗?如果不符合要如何做才能合规?
举例:(假设出租收入2000元/间,出租成本1800元/间,假设有200套房出租)
第一种方式:三年的免租期第一年全部确认
第一年 收入: 2000*200*12=480万元
成本:1800*200*9=324万元
毛利:480-324=156万元
第二、三年 收入:2000*200*12=480万元(假设租金不上涨)
成本:1800*200*12=432万元
毛利:48万元
三年利润合计:156+48*2=252万元
第二种方式:如果免租期3年每年确认一个月的话
第一、二、三年的毛利是一样的(假设租金不上涨)
收入:2000*200*12=480万元
成本:1800*200*11=396万元
毛利:480-396=84万元
三年总的毛利:84*3=252万元,总利润和第一种方式是一样的,
请教下大家,第一种方式下会计核算上会不会虚增了利润?合规性方面有问题么?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全部评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