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买烟、酒、茶及礼品用赠送给客户,企业所得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值得注意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将烟酒消费掉所得税上也属于视同销售。看来,赠送真的不如吃掉、喝掉和用掉。
问题来了,假如购入礼品100元,增值税17元。上述业务该如何做账:
第一种作法: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库存现金 117
(2)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7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第二种作法: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库存现金 117
(2)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 100
第三种作法:我有自己的想法(请在下方写留言)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uanjiancai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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