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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广东的纳税人在南京工作,2017年其年所得达到12万了,该个人应向何处主管税务局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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