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征流转税政策发布过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时间:自2013年8月1日起
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优惠: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时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对象: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
优惠: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时间:同财税[2013]52号
对象: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新增加)
优惠: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分别核算分别享受: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暂免征收增值税
会计处理
1、政策文件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4号》明确: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减免税金
贷: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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