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直理解的,收入额,和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的贷方数是一样的,扣减的项目和借方转出的代扣的项目的金额是一样的(我们公司的做法是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 公积金 ……)。
但现在之前月份有多扣了社保,要退给职工。这部分是要交个税的,所以在个税申报的时候要补申报进去。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把这部分填在收入额那部分,那就和本月的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方发生数不一样了,如果人为的再把这部分从其他应付款转回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感觉进这个科目的数又重复了。
感觉最科学的方法应该是在个税申报时,税前扣除的社保什么的填负数,可是不知道可不可以这么操作,能申报成功吗,税务局会不会认为有问题。
请教一下大家有没有遇到类似的问题,是怎么处理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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