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追偿收入的确认
会计核算办法是要求
追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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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被担保人清偿款项后,按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
取的追偿所得超过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差额,包括收取的代偿资金占
用费、违约金、受托处理抵质押资产的服务费、追债费等。
二、追偿收入应在收取追偿款时予以确认,按企业追偿时实际收取的价款大
于原已代偿款项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差额入账。
三、企业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款项大于原代偿
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已代偿的金额分别
贷记“应收代偿款”、“担保赔偿准备”科目;按原收取的担保保证金或分担保
保证金,借记“存入担保保证金”或“存入分担保保证金”科目,按实际收到的
款项大于原代偿款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是个难题,这要求担保公司要做好平常代偿的台账, 平常代偿时通过的哪个科目,现在 是原路返回,差额入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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