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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关于股权转让的棘手实务问题!请税务专家帮忙!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甲乙两股东分别持股90%和10%(甲乙是夫妻关系)。现甲乙新成立一家B公司,股东也是甲乙,持股比例90%和10%。甲乙将其持有A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其控股的B公司,以原出资额3000万价格平价转让。问题来了,对于“自己转让给自己”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吗?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由于A公司拥有土地、房屋和未出售房产,如进行资产评估,肯定会涉及高额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1、甲乙这种股权转让,个人理解相当于自己转给自己,那么是否属于管理办法中的正当理由,如属于,则属于哪条条款,如何向税务人员出具正当理由的证明?
   2、如果本次转让不属于正当理由,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跟股东解释为什么不属于正当理由,为什么自己转给自己控股的公司平价转让要交个税?

2299人看过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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