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税金及附加计提时是否和收入相匹配?
比如:6月份企业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1000万元,7月份完成结算,结算金额800万元,8月份开具发票600万元。如果税金及附加与收入匹配,6月份就要按照1000万元计算计提。可是发票是在8月份才开具的,且为600万元,纳税申报在9月份才完成,按照开票金额600万元计算申报(假设没有其他销项,无进项)。这样就出现账上金额与申报金额不一致的情况。那是不是税金及附加不需要与收入匹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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