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第六条的规定,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三)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第十条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参照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全部评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