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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长拙见】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所得税探讨

上次说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关于增值税的问题,其实准确的说应该是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在此纠正一下,而这次探讨一下所得税的税收问题,当然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先看文件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二条: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再根据财税〔2014〕116号补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二条: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为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扣除的是计税基础,而不是原值,也就是已经计提的折旧需要剔除,同时可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当然存在特殊情况,若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或者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投资收回、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若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过程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的,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无需确认转让所得,这个内容比较多,下次具体再探讨吧。

                                                  

二、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股东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还是看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个人股东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视为投资与转让同时发生,转让所得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换句话说,除非是溢价投资,否则转让所得即为零。文件还有比较人性化的是,若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和企业投资者类似,可以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


相关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1704人看过 8年前

全部评论(1)

三星青藤勋章
小小的精灵

8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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