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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总结

1.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含电信):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3.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5.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6.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8.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9.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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