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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2)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3)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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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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