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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办理挂失止付。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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