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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票据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
票据变造:无权更正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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