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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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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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