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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事项的类型

(1)必须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未记载的,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4)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事项(如买卖合同号码、签发票据的用途),但该记载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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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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