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相关知识点
一、纳税人
(一)拥有特定坐落位置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纳税人范围
以上地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
(1) 产权所有人;
(2) 承典人;
(3)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具体规定:
(1)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 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23年调整)应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