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信息公布管理
(1)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2) 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3)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失信主体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6个月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