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失信主体的确定
(1)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
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
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 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提示』抗税和骗税不用考虑金额,直接进失信名单。
(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7)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 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10)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11) 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