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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以及“必经复议”与“可议可诉”项目的辨析。

(1)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制定税收政策、颁布税收规章等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直接对其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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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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