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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客体---人身、人格

一方面,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另一方面,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禁止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
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人的部分(如人的头发、血液),如果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离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可视为法律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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