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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企业”的特殊规定

1.上述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2.重点说明事项: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
上述企业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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