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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要扣除土地使用权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销项税额=(含税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允许扣除的土地价)/(1+9%)×9%


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个土地价是向政府部门缴纳的,而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不用交增值税,那么购买方就无法抵扣这部分进项税
而购买方支付的土地价一般金额都比较大,又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还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算销项税额,那么应纳税额(销项-进项)就比较多。企业税负就比较重了。
为了减轻纳税人税负,所以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算销项税额时,把支付的土地价减去,以此达到与抵扣进项税额一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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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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