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基础》需要记忆的相关时间汇总

1.关于5日的时间考点总结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4)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5)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6)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7)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8)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9)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关于10日的时间考点总结
(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3)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4)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
(5)存款人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6)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7)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3.关于15日的时间考点总结
(1)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2)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5)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
(6)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7)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8)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10)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11)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12)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13)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15)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17)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18)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19)印花税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20)资源税的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22)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24)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5)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6)纳税人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7)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0)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4.关于30日/1个月的时间考点总结
(1)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4)单用途预付卡的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6)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7)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8)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9)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11)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12)纳税人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3)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4)《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1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6)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1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18)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663人看过 11月前

全部评论(9)

11月前

11月前

11月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