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票人出票时,只是向付款人发出委托付款的要约,付款人是否承担付款,需由付款人依自己意思确定,即进行承兑。只要付款人不为承兑,则不负任何票据上的责任。也就是说,付款人并不因为出票行为就一定具有付款的义务。
比如A开出商业汇票时以B为付款人,此时的B只是名义上的付款人,还不是票据关系中的债务人,不具有绝对的付款义务,可以选择承兑或不承兑(付款之权限);此时,B具有了承兑人的地位;如果B进行承兑后,就成为票据关系中的主债务人,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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