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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股份制企业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3)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3.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企业

(1)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按照上述政策,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上市公司及在“新三板”挂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上市公司、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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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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