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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1)包括出售、 交换、 赠与的方式。
(2)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 偿还债务、 划转、 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的依规定征税。
3.房屋买卖、 赠与、 互换
(1)房屋买卖:
a.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提示】 按房屋现值缴纳。 折价抵偿债务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b. 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提示1】 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
【提示2】 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c.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应照章征收契税。
(2)房屋赠与: 房屋受赠人缴纳契税。
【提示】 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照章缴纳契税。
(3)房屋互换: 包括房屋使用权互换和房屋所有权互换。
4.下列情形发生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的, 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 发生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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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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