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提示】计税依据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根据不同情况,有以下具体规定:
(1)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不另贴印花。
(3)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4)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5)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3.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凭证,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4.仓储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费,不包括仓储物的价值。
5.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6.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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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