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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主债务人。

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所以将其称为主债务人,是因为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其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再享有再追索权。汇票上的出票人属于次债务人。

支票没有主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支票的付款银行,只有在出票人账户足够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付款,否则就可以不付。所以,银行不是主债务人。 同样,出票人也不是主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的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持票人必须首先持支票向付款银行要求付款,在付款银行没有付款时,再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所以,出票人也不是主债务人。综上,支票没有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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