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记载“不得背书”字样的法律后果。

如果是出票人记载“不得背书”,则收款人不得将票据背书转让,如果背书,则其后的背书都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只是普通债权债务让与的效力,适用民法上的规定,此时持票人没有票据权利,不可以行使任何票据权利,只能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民事权利,比如要求其返还货款或提起诉讼。

如果是背书人记载“不得背书”,纸质汇票中,收款人进行背书的话,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是不影响其他前手的责任;即:除了记载“不得背书”的背书人,持票人可以向其他前手(出票人、承兑人、其他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电子汇票中,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再进行背书转让。

135人看过 9月前

全部评论(2)

9月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