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配股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是说向大家伙总的配股量不超过原来股本的30%;比如公司配股前股本总额是10000万股,那么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能超过10000*30%=3000万股。
而对于本次公开发行的这3000万,采取代销方式,如果最后只发行出去了2000万,这不足3000万的70%,发行失败。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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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其他业务收入(会计上)+视同销售收入(税法上),
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股权转让和股息的收益属于投资收益,不属于上述的收入,故不作为销售(营业)收入。
如果是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它们的股权投资的收益属于主营业务收入,此时就包含在销售(营业)收入中。
2、但有时,有的题目给出的主体不是上述的特殊主体,例如本题,但是在计算的时候却包含了,老师在这里解释一下,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未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依据上述分析,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规定不应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因为这里涉及了股权的权益法核算和成本法核算,又涉及转让股权业务,表明相关性,此时认为包含在基数的计算中。
3、此处建议应试角度这样梳理:
实务与理论有差异,考试的时候通常按不包括作答,如果题干中很明显的强调了相关性,那么就包括。实务中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