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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期限。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4月份以前),

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7-8月份),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4月份,且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10月份)编制完成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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